古窖酒业架空广场修建施工项目(项目名称)
施工比选
比 选 文 件
比选人:古窖酒业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
项目编号: /
招标编号: GJ-JY-JKGC-XJ1
古窖酒业架空广场修建项目(项目名称)
施工比选
比 选 文 件
项目比选负责人:周兴勇
比选文件编制人员(按章节):聂选勇、赵容、杨洋
比选人:古窖酒业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2018年11月
目 录
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古窖酒业有限公司作为比选人,拟对古窖酒业架空广场修建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比选,确定施工单位,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 项目名称及标段名称:古窖酒业架空广场修建项目施工比选;
2. 工程地址: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双龙村安龙场古窖酒业有限公司。
3. 工程规模:古窖酒业架空广场修建工程,本次比选项目建筑面积约780.5 m2,修建区域主要为框架地下酒库等区域,修建地面面积为约780.5 m2。
4. 资金来源:项目业主按有关规定筹集;
5. 比选范围:本项目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具体详见施工图及比选工程量清单)。
6. 工期要求:60日历天
7. 标段划分:本次比选划分为1个标段;
二.比选申请人资格要求
1.本次比选要求比选申请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要求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2015年以来至少具有1个在建或已完成建筑面积在2000㎡以上建筑工程修建项目施工业绩项目施工业绩;项目经理具有叁级及以上建造师资格证,同时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财务状况:2015年以来无亏损(成立不足3年的成立至今);企业注册地不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地企业须提供《贵州省省外建筑企业入贵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或带二维码的《贵州省省外施工入贵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2.本次比选不接受(□接受;■不接受)联合体参选。
1. 凡有意参加申请者,请于2018年 11 月 20 日至2018 年 11 月 26 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09:30时至11:30时,下午14:00时至17:00时(北京时间,下同), 在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古窖酒业有限公司(仁怀市茅台镇双龙村安龙场古窖酒业)(详细地址)持下列证件(证明、证书)购买比选文件:
(1)购买人有效身份证及单位介绍信;
(2)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资质证书副本;
(4)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园林绿化、电梯安装除外);
(5)企业注册地不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地企业须提供《贵州省省外建筑企业入贵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或带二维码的《贵州省省外施工入贵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
注:1.以上资料(1)、(2)、(4)、(5)验原件及加盖单位鲜章复印件;资料(3)提供按“建办市函【2016】462号”执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未换取新资质单位需提供资质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 比选文件每套售价150元,售后不退。图纸押金/元,在退还图纸时退还(不计利息)。
3. 比选人不提供(□提供;■不提供)邮购比选文件服务。
四. 比选申请文件的递交
4.1 比选申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8年 11 月 30 日 10 时 00 分,地点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古窖酒业有限公司(仁怀市茅台镇双龙村安龙场古窖酒业)。
4.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比选申请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
五.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比选公告在《四川富润企业重组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网站上发布。
六. 联系方式
比 选 人:古窖酒业有限公司
地 址:仁怀市茅台镇双龙村安龙场古窖酒业
邮 编:564501
联 系 人:聂先生
传 真:0851-22285235
联系电话:0851-22285235
2018年11月6日
l. 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及标段名称:古窖酒业架空广场修建项目施工比选。
1.2工程地址: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古窖酒业有限公司。
1.3工程规模:古窖酒业架空广场修建工程,本次比选项目建筑面积约780.5 m2,修建区域主要为框架地下酒库等区域,修建地面面积为约780.5 m2。
1.4标段划分:本次比选划分为1个标段。
2. 比选范围:本项目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具体详见施工图及比选工程量清单)。
3.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2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3.3 2015年以来至少具有1个在建或已完成建筑面积在2000㎡以上建筑工程修建项目施工业绩;
3.4项目经理具有叁级及以上建造师资格证,同时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5财务状况:2015年以来无亏损(成立不足3年的成立至今);
3.6企业注册地不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地企业须提供《贵州省省外建筑企业入贵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或带二维码的《贵州省省外施工贵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
3.7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8不接受联合体参选。
4. 比选申请费用
比选申请人应承担其编制比选申请文件、提交比选申请文件等比选过程中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比选结果如何,比选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均由比选申请人自己承担。
5.比选保证金
比选保证金的形式:比选保证金必须通过比选申请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
比选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2万元。
转账的比选保证金应在比选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1个工作日16:00前到达以下账号:
开户单位: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古窖酒业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仁怀市支行
账 号:2403015219100001310
比选申请人凭银行进账单、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比选申请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介绍信原件换取收据,收据复印件应按要求装订在比选申请文件里与比选申请文件同时递交。
注:以上换取收据资料均需加盖单位鲜章。
6.1无论比选结果如何,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文件均不退还。比选人及比选申请人双方都应就比选和比选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保密,违者将对后果承担责任。
6.2比选人不对未中选情况作任何解释。
6.3比选申请人应认真检查比选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图纸等)是否完整,若存在缺页或不全时,应及时向比选人提出,以便补齐。
6.4比选申请人应仔细审阅比选文件中所有的说明,如果比选申请人编制的比选申请文件不符合比选文件的要求,其比选申请文件将被视为不合格。任何对比选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比选申请文件没有完全响应比选文件的有效理由。
7. 比选文件
7.1比选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所有发出的补充、修改及澄清通知,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 比选公告
第二章 比选申请人须知
第三章 评审方法和标准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第六章 图纸
第七章 技术标准与要求
第八章 比选申请文件格式
7.2比选申请人应认真阅读比选文件中的比选申请人须知、比选申请文件格式等所有要求。如果比选申请人编制的比选申请文件,不能实质性响应和满足本须知的要求,责任由比选申请人自负,其比选申请文件将被比选人拒绝或视为无效比选申请文件。
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比选申请文件应与比选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比选人的权利和比选申请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比选文件要求的比选申请文件的比选申请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8. 比选文件的澄清
8.1比选申请人若对比选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以加盖公章的书面形式在2018年11月27日12:00前向比选单位提出澄清要求。无论是比选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比选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比选申请人的要求对比选文件做出澄清,比选人都将于比选申请2018年11月28日前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同时将书面澄清文件向所有比选申请人发送。比选申请人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给予比选人确认,该澄清作为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9. 比选文件的修改
9.1比选文件发出后,在2018年11月28日前,比选人可对比选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
9.2比选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比选申请人,比选申请人应于收到该修改文件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给予比选人确认。比选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9.3比选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比选文件、比选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9.4为使比选申请人在编制比选申请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比选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比选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比选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比选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10. 比选报价说明
10.1本次比选最高限价:1106282.29元
10.2比选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即:
(1)单价和总价都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和保留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2)开选记录表中记录的比选报价、比选申请文件中比选申请函的比选总报价(大写)和报价汇总表中的总价金额,三者应完全一致(按要求小数点后四舍五入的除外)。
注:比选报价的单位应与公布的比选控制价一致(即以比选控制价的单位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位数不作实质性要求。
10.3 低于成本报价:详见评审办法和标准
11.1 比选申请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比选申请文件和与比选申请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汉语语言。
(2)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比选申请文件使用的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2比选申请人应根据本比选文件的规定提交比选申请文件,比选申请文件应包括第八章的各项内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至少包括:
(1)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单位鲜章的复印件);
(2)资质证书副本(园林绿化、电梯安装除外)(加盖单位鲜章的复印件);
(3)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加盖单位鲜章的复印件);
(4)2015年以来至少具有1个在建或已完成建筑面积在2000㎡以上办建筑工程修建项目施工业绩的有效证明材料【合同协议书或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
11.3比选申请文件应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或打印、复印,并由比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如果是由授权代理人签字,则应在比选申请文件中附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1.4除比选申请人对错误处必须修改外,全套比选申请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比选申请文件签字人签字或加盖比选申请人公章。
11.5 比选申请文件要求按规定格式和内容填报,份数为一式两份(电子文档一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应在封面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当正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所有比选申请文件及电子文档应密封完好(密封方式不限),封口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印章。外包装上还应写明:
(1)比选项目: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比选;
(2)比选申请人名称、地址;
(3)“在2018年 月 日北京时间10 :00前不得拆封”字样。
比选人不接受未按要求进行密封和标记的比选申请文件。如果因投递地点未写清楚而使比选申请文件迟到或遗失,或因密封不严、标记不明而产生的后果,比选人概不负责。
11.6比选申请书有效期
比选申请书在本比选文件规定的比选截止之日起60个日历天内有效。
12.1比选申请文件应该在规定的地点和截止时间前提交,逾期送达规定地点的比选申请文件将被拒收。
比选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8年11月30 日10:00(北京时间)
比选申请文件递交地点: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双龙村安龙场古窖酒业有限公司
12.2到比选截止时间止,若比选人收到的比选申请书少于2家的,比选人将依法重新组织该项目的比选。
13. 评比
13.1 评比工作由比选人依法组建的评比委员会组织进行。
13.2 评比细则见第五章“评审方法和标准”。
14. 评比结果的确定
14.1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中选候选人数为1~3名。本次比选的中选候选人在《四川富润企业重组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网站上进行公示;
14.2对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中选候选人,比选人应按照评比委员会推荐中选候选人的顺序确定中选人,并按本比选文件第三章“评审方法和标准”中相应规定与中选人签订合同;
14.3比选人自确定中选人后,由比选人向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中选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5. 评比依据
15.1评审工作应按照比选文件、答疑文件、补充通知、比选申请文件及澄清资料进行。
15.2评审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比选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原则、公平、公正、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15.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规定重新组织比选:
(一)所有比选申请人不符合比选公告规定的条件的;
(二)比选申请人少于2个的;
16.1 评比会开始后,直至授予中选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比选申请书的审查、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与评比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16.2 在比选申请书的评比、中选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比选申请人向比选人和评比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比选申请被拒绝。
16.3 中选人确定后,比选人不对未中选人就评比过程以及未能中选原因做出任何解释。未中选人不得向评比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比过程情况和索要评比过程材料。
17. 中选通知书
17.1 评比结束后,比选人将按照评比委员会推荐中选候选人的顺序确定中选人。
17.2 比选人将在评比委员会推荐中选候选人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选人,并向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中选通知书中将写明中选人在比选报价申请函中承诺的比选报价、中选标段等内容。
17.3 中选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7.4比选人对未中选的比选申请人不作未中选原因的解释。
18.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额: 中标价的10%,履约保证金形式及提交时间详见合同条款。
19. 合同协议书的签署
19.1 中选人应于比选人收到履约担保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与比选人签订装修合同。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9.2中选人如不按规定与比选人订立合同,给比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9.3中选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选项目,不得将中选项目转让(转包)给他人。
20. 比选人的权利
20.1 比选人保留在授予中选通知书前的任何时候取消本次比选活动以及拒绝所有的比选申请书的权利,且无须向受影响的比选申请人解释有关原因。
20.2 对未中选的比选申请人,比选人将不作任何解释,但可告知其评比结果的排名顺序。
21. 不正当竞争与纪律监督
21.1 严禁比选申请人向参与比选、评比工作的有关人员行贿,使其泄露一切与比选、评比工作的有关信息。
21.2 比选申请人在比选过程中严禁互相串通、结盟,损害比选的公正性和竞争性,或以任何方式影响其他比选申请人参与正当比选。
22.其他
22.1该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比选控制价项目名称与比选文件项目名称指的是同一个项目。
22.2比选申请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比选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图纸等)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比选人或比选代理机构提出,以便补齐。若由于比选申请人未仔细检查或未向比选人提出,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比选申请人承担。
22.3请各比选申请人将《贵州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附在比选申请文件中。
一、本比选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将推荐1~3名比选申请人为中选候选人。
二、评审程序
2.1 评审过程按以下程序进行:资格审查---初步评审---比选报价评审并排名---编写比选报告。
2.2本项目的评比委员会由比选人依法组建,为3人及以上的单数,对比选申请人的申请文件按照比选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详细的评审。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前熟悉和研究比选文件。
2.3 评审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比选申请人对比选申请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比选申请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比选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4 评审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比选文件要求的比选申请文件进行校核,查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2.4.1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4.2比选申请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4.3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2.4.4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修正的比选申请报价,经比选申请人确认同意后,修正的比选申请报价对比选申请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比选申请人不接受以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修正的比选申请报价,则其比选申请将被拒绝。
三、资格审查
3.1评审委员会首先对所有比选申请文件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实行强制性合格条件标准(见下表),凡有一项不合格则不能通过评审。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不再进入下步评审。
资格审查强制性合格条件
序号 | 审查内容 | 合格条件 | 是否符合 |
1 | 比选申请文件 | 符合比选文件第八章“比选申请文件格式”的要求 | |
2 | 法人授权委托书 | 满足比选文件的要求 | |
3 | 营业执照 | 有效 | |
4 | 安全生产许可证(园林绿化、电梯安装除外) | 有效 | |
5 | 资格要求 | 1. 要求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2015年以来至少具有1个在建或已完成建筑面积在2000㎡以上建筑工程修建项目施工业绩;项目经理具有叁级及以上建造师资格证,同时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企业注册地不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地企业须提供《贵州省省外建筑企业入贵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或带二维码的《贵州省省外施工入贵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2.不接受联合体参选。 | |
6 | 财务状况 | 2015年以来无亏损(成立不足3年的成立至今) | |
7 | 结论 | 以上条件必须全部通过 |
四、初步评审
4.1 初步评审主要为评审委员会对各比选申请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比选文件要求进行评审。
4.2若比选申请文件有下表中所列任何一种情况的,则视为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比选文件,属重大偏差,将不进入报价详细评审。
比选申请文件初步评审表
序号 | 重大偏差情况 | 是否存在重大偏差(填写“是”或“否”) |
1 | 比选申请文件签字或盖章不符合比选文件要求的 | |
2 | 明显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文件和标准的要求的 | |
3 | 比选申请文件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 |
4 | 比选申请文件附有比选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 |
5 | 比选保证金不能满足比选文件对比选保证金的要求的 | |
6 | 工期不满足比选文件要求的 | |
7 | 比选文件的其他实质性内容未响应的 | |
结论(应填写“通过”或“不通过”) |
4.3上述重大偏差(含比选报价评审标准中的重大偏差)之外的偏差为细微偏差。评审专家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比选申请人在比选报价评审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比选报价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比选申请人的处理。有关澄清说明与答复,比选申请人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但对报价等实质性的内容不得更改。澄清问题作为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
五、比选报价评审并推荐中选候选人
5.1评审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比选申请文件按以下比选报价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最后按经评审的比选报价由低到高依次推荐前三名为中选候选人(经评审的比选报价相等时,比选报价低的优先;比选报价也相等的,由比选人自行确定),但比选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并编制比选报告。比选报告由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5.2比选人将确定排名第一位的中选候选人为中选人。排名在前的中选人主动放弃中选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比选人可以确定排名次之的为中选人,依次类推。
5.3评审结束后,本次比选的中选候选人在《四川富润重组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网站上进行公示,但应对评比过程和比选申请文件保密。
比选报价评审标准
比选报价初步评审 | 评审专家仅对通过资格审查强制性审查、比选文件初步评审的比选申请文件进行比选报价初步评审。 比选报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一)比选报价文件中要求造价人员盖执业章处没有加盖造价人员执业专用章并签字的; (二)比选文件有两个及以上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比选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三)比选报价高于比选文件中公布的比选控制价的; (四)比选申请文件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与比选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不一致的; (五)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六)不符合比选文件规定的对比选报价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本次比选允许细微偏差,细微偏差是指比选申请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比选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漏项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比选申请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比选申请文件的有效性。评审专家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比选申请人在比选报价详细评审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比选报价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比选申请人的处理。 比选报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细微偏差: (一)在算术性复核中发现的算术性差错; (二)比选申请人的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额未按比选人要求计取的; 对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报价,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算术性差错予以修正,算术修正原则如下: 1、当综合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标出的综合单价为准,除非比选报价评审组认为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综合单价; 2、当各单项金额相加与其合计金额不一致时,以各单项金额为准,并修改相应合计金额,以及相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 3、当比选报价表的综合单价与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不一致时,以比选报价表的综合单价为准,修正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并按两个综合单价相差的百分比修正分析表中的各项价格。当修正后的分析表中的材料单价与主要材料表中的材料单价不一致时,以修正后的分析表中的材料单价为准修正主要材料价格表中的材料单价。 (二)比选申请人未按要求计取规费的,依据要求重新计取该比选申请人的规费并对其比选报价进行相应修正; (三)比选申请人未按要求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按要求重新计取该比选申请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并对其比选报价进行调整修正; (四)暂列金额未按比选文件中列出的金额填写的,依据比选文件中列出的金额进行更正并对其比选报价进行相应修正; (比选报价评审组按以上的规定对投标报价的修正结果应取得比选申请人的同意并书面确认。比选申请人不接受修正结果,或修正后的比选报价高于比选时公布的比选控制价,其投标应予以否决)。 |
比选报价详细评审
| 比选报价评审组只对无重大偏差且通过细微偏差处理修正后的比选报价进行比选报价详细评审。 比选报价详细评审的数据为通过比选报价初步评审的全部比选申请人修正后的比选报价数据(以下比选报价均指修正后的比选报价) 一、详细评审内容及程序 (1)有无漏项的评审 比选申请人应按比选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项目比选申请人没有报价的,视为该单项比选申请人向比选人承诺免费,或视为其费用已包含在其他项目中,如中选,中选人应完成该项目,但不能从比选人得到相应费用。 (2)有无明显不平衡报价的评审 (3)比选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评审 二、比选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评审,按下列规定进行: 当比选申请人的比选报价未低于比选控制价的90%,或未低于所有有效比选申请人(有效比选申请人指该比选申请人的比选文件通过了资格审查强制性审查、比选文件初步评审且比选报价无重大偏差并通过细微偏差处理修正,以下同)比选报价算术平均值的95%时,报价评审组可不对该比选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评审。 当比选申请人的比选报价低于比选控制价的90%并且低于所有有效比选申请人比选报价算术平均值的95%时,报价评审组必须对该比选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评审认定。 1、报价评审组经过分析、论证和评审,认为其比选报价不可行或比选申请人对报价评审组提出的询问不能说明理由或报价评审组经评审确定其理由不成立的,按比选报价低于成本处理。 2、报价评审组认为比选申请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比选控制价的90%并且低于所有有效比选申请人比选报价算术平均值95%的比选报价不低于成本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评估及判断原则: 报价评审组应对比选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澄清、说明及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的分析、论证、评估和判断。 报价评审组在判定低于成本竞标发生分歧时,以超过半数以上的报价评审组的意见作出比选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竞选的判断依据。当报价评审组为偶数,对判定比选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竞标发生分歧且均未超过半数时,应将不同评审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全体评审专家进行审议,由评审委员会全体评审专家表决,按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意见作为判定比选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竞标的依据。 |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
5.工程内容: 。
6.工程承包范围:
。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签发的开工令(或其他开工指示文件)为准,承包人应做好开工前准备并按期开工。
计划完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
承包人项目经理: ,职业资格证书编号: 。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选通知书;
(2)比选申请函及其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及变更通知;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并盖章。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本合同在 签订。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且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后生效。
本协议书一式壹拾陆份,其中正本贰份,副本壹拾肆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壹份,副本柒份。
发包人: 承包人: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 编: 邮 编:
电 话: 电 话: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1.一般约定
1.1标准和规范
1.1.2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满足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且满足发包人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2深化设计
1.2.1施工前须进行深化设计的工程,发包人审批后方可施工。
1.3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3.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套数(如有时): 4 套,承包人需额外用图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4交通运输
1.4交通运输
1.4.1出入现场的权利
承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
1.4.2 场外交通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2.发包人义务
2.1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可委托承包人代为办理施工所需的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证、合同备案、工程档案资料移交等相关证件及手续,承包人不得拒绝受托且应无偿提供相关资料及人员配合工作。
2.2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2.1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1)施工所需的水、电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地点和供应要求:水、电接入点由发包人提供,从接入点至施工现场所需的设备、管线及搭接费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包括在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同时,施工用水、用电费用由承包人向相关单位或部门缴纳,若承包人未缴纳,而影响发包人其他工程建设时,经监理及发包人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发包人有权直接从承包人工程进度款或工程竣工结算款中扣除后缴纳。
2.2.2提供基础资料:发包人可向承包人提供本项目相关图纸等数据参考,但需特别声明的是:发包人所提供的各类工程数据、资料是发包人在既有条件下收集、整理、购买到的技术成果,供承包人参考,发包人对承包人依据各技术资料作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3.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根据政府相关规定,缴纳建安增值税及附加税,发包人可在工程款计量支付时代扣代缴,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款内。如政府对上述内容有调整,则依照调整后规定执行。
(2)其他义务
a、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指定的专业工程施工进行配合服务,提供施工场地,道路、水、电、临设等便利。水、电由承包人和其他单项工程方协商按表计量,费用由其他单项工程方承担。
b、承包人服从第三方管理
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要求的管理模式、工作方式和工作要求,承包人必须接受发包人及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等的管理。
以上各单位的职责有的有交叉,但不妨碍对承包人的管理。上述各单位的意见不一致时,发包人有最终的决策权和解释权。
c、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移交手续办理前,如发包人要求提前投入使用,由承包人编制相应运营、管护方案,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查通过后实施,相关费用据实结算。
d、在本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e在合同许可的范围内,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质量保修工作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不影响邻近建筑物、构造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也不干扰群众的通行方便(难以避免的一定程度的干扰除外)。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并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
f墙面、屋面等所有工程面需要开孔、留洞、开槽、打洞、封堵、补槽、补洞等,均由承包人按要求进行施工,其相应费用已考虑在投标报价中。
g在承包人工作区域内的成品承包人须尽义务进行保护,因承包人原因对其造成损坏的,承包人须负责修护,相关修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h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建筑垃圾自行清理及外运,其相应费用已考虑在投标报价中。
i承包人须完成全部材料的自检,其相应费用已考虑在投标报价中。
j为满足规划效果要求,承包人应根据建筑施工图对影响建设效果的点位进行精确排布(应满足相关国家规范、标准要求)。
k如承包人事先未对点位进行精确排布,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对影响建设效果的点位进行局部调整,承包人不得借此向招标人索取任何费用。
l承包人已充分考虑与专业单位的配合和服务(补烂、补洞等,但不仅限于此),承担总承包人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其费用已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在投标报价中。
3.2项目经理
3.2.1承包人项目经理: ,职业资格证书编号: 。
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管理:在工程施工期间,为加强管理和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所报名单委派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应保证及时到位并常驻现场进行对本合同工程的管理,并保持其岗位的相对稳定。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更换须经发包人同意,且更换人员的资格条件须满足比选文件中同类人员要求。
3.3承包人人员
承包人的职工:本合同签定后3日内,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供现场负责人及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名单及人员电话。按开工通知要求及时进场施工,保证施工使用的临时设施配置。提供施工管理人员的上岗证、技术等级证等的复印件。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有权清退不具备此类合格证件的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承包人应按比选申请文件所报名单委派派驻现场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质检人员。未经监理工程师的批准,这些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
3.4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2.2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尚不足以满足施工要求,则承包人应自行勘察、收集管线等相关资料,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3.5分包
不允许分包、转包。
3.6履约担保
3.6.1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为中标价(扣除招标人暂定部分)的10%,即 元(大写: );
3.6.2履约保证金形式及提交时间:
(1)履约保证金采用由承包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
(2)须在发包人发出中选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提交。
3.7.3履约担保有效期:承包人应保证履约担保在竣工验收合格之前一直有效。
3.7.4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日内退还全部履约担保(无息)。
3.7.5 合同中所涉及需要监理人、发包人确认或审核或批准的内容,均须按业主的管理流程进行审核确认。
4.工程质量
4.1质量要求
4.1.1本项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为:满足《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合格标准。
4.2质量保证措施
4.2.1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现场管理要求的时间内提交全面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在各分部工程实施前15天提交各分部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
5.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5.1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5.1.1承包人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应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法规及标准,同时满足发包人的相关要求。
5.1.2治安保卫
承包人应当负责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承包人负责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
5.1.3 事故处理
工程承包人发生质量事故的,承包人除应负担相应责任外,发包人有权按以下标准对承包人处予违约金:
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50000元或造成工程永久质量缺陷的),处罚10000元~50000元。
严重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100000元或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处罚100000元~200000元。
重大质量事故(工程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0000元以上、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处罚200000元以上。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除按国家、省、市有关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处罚外,发包人将根据人员伤亡情况和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对承包人处予违约金,具体标准如下:
a.每重伤1人,违约金为伍万元;
b.每死亡1人,违约金为贰拾万元。
安全文明施工未按要求落实,在各级检查中被批评或通报的,发包人有权处予承包人壹万~伍万元的违约金。
5.1.4安全生产责任
5.1.4.1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①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管线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7天内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②承包人必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规定,发包人根据相关规定对承包人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进行检查。
③承包人的施工项目经理、安全员必须具有相应等级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④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施工技术负责人签字,组织评审后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5.2 环境保护
承包人须按贵州省市政府、仁怀市和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防尘、建渣外运和施工噪声管理等手续并承担费用。如果承包人因违反上述有关规定,将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和相关处罚。
承包人应确保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及排污等,符合法律规定和发包人要求。
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穿插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人员,除取得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应调整好施工工序。
对于施工中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混凝土及砂浆拌和、施工车辆运输产生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施工现场的大污染,保护人民健康。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对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有索赔的权利。
6.工期和进度
6.1施工组织设计
6.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须全过程参与各类专项方案评审。并于开工前五个工作日向发包人递交经细化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经发包人审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为本工程建设的实施性工程计划实施方案。同时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内不合理的工期安排及技术措施、方案的修改意见,并修订完善后重新报批实施,上述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后,承包人按照审批的施工组织计划及各类专项方案进行施工。此类修改或调整所涉及的工期及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6.2施工进度计划
6.2.1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现场管理要求的时间内报送合同进度计划,合同进度计划应满足本工程总工期经发包人确认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确认的合同进度计划,按照总工期要求,编制更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明确控制和考核的节点,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发包人考核承包人工期的依据。发包人将严格按专用条款6.5条约定的原则对承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进行处理。合同进度计划和详细计划也可按发包人要求一并编制。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确认。
6.3开工
6.3.1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承包人无权提出价格调整及索赔要求,无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顺延工期,但不承担费用。
6.4测量放线
6.4.1承包人负责对本工程进行准确的放线,并对本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其线形的正确性负责。项目经理对放线或标高等的核查,均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其准确性所负的责任。
在本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线形出现超出合同规定的误差,一经发现,承包人应自费纠正,直到项目经理认为符合合同规定为止。
6.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因承包人未对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进行复核,或复核出现偏差,造成由此建立的施工控制网出现失误引起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有效的保护一切基准点、标桩和其他有关标志,直到工程交工验收结束。
6.5工期延误
6.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计划编制的网络图中关键线路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增加的费用按以下方法核定: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或发生工程变更造成工期延误的,按本专用条款第10款核定增加工作的费用,发包人不另作费用的补偿,承包人可顺延工期;
(2)暂停施工的,发包人按本专用条款第6.7.1款执行;
(3)造成窝工的,发包人参照本专用条款第6.7.1款执行;
(4)因发包人其他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因此实际发生的费用,承包人可顺延工期;
(5)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人工、机械、材料调价原则调整价差。
6.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期要求编制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发包人在各控制节点进行进度考核,并视承包人进度完成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承包人施工进度滞后于经批准的月进度计划,则每延期一天罚10000元。工期延期超过15天,发包人有权延迟拨付工程进度款,同时保留追加承包人其他赔偿的权利。
(2)若承包人施工进度滞后进度计划超过30天,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无条件退场,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发包人额外损失和法律责任。
(3)若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竣工日期延后的,按10000元/天处予违约金。
(4)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6.6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风、雨、雪、洪50年及以上一遇,且对工程进度造成实质影响。以政府气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为准。
6.7暂停施工
6.7.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本合同项目在履行过程中出现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在停工前,承包人需报送停工工地管理方案,由发包人审查。承包人按经审定的管理方案安排人员驻守工地,并按审定管理方案调离机械、周转材料及现场人员。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停工、窝工累计天数在7个日历天以上的,发包人方对超出7个日历天以上的部分天数进行费用补偿,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对停工的费用补偿(已含合理利润)限于承包人驻守人员的人工费、经批准留守机械的机械费和经批准滞留现场的周转材料费,其中人工费、机械费计取方法按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相应规定执行,合同履行过程中遇仁怀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造价管理机构发布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周转材料费按经批准滞留现场的周转材料数量、经监理人确定的实际滞留时间签证核定。除根据经审批的管理方案明确的情况外,承包人再进场的费用应自行承担。
6.7.2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窝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6.5.2款约定的违约责任,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10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7.材料和设备
7.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以发包人书面确认为准。
7.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7.2.1 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的材料、工程设备:除甲供材料、设备之外的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
7.2.2承包人应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7.2.3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须满足发包人确定的品牌范围及规格要求或设计和相关的规范要求并经发包人认可,发包人确定列明的条件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进行现场验收;凡不满足要求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无条件撤离现场,发包人保留追究承包人工期延误责任的权利。若确需更换品牌、规格的,须经发包人专题书面核准。
7.3样品
7.3.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由发包人书面确认为准,样品须封样保存,作为材料设备的验收依据之一。
7.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4.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必须提供备用电源以备施工中的临时停电,临时停电时为满足正常施工及生活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必须制定专项临时停水方案,临时停水时为满足正常施工及生活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施工临时排污:承包人应自行办理临时排污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7.4.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无 。
8.试验设备和试验人员
8.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8.1.1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8.1.2对特殊材料如装饰材料、专用设备的特殊检验约定:进场后须经发包人、设计人检验材料色彩、形态、形状、品质、规格、型号、参数等是否满足发包人及设计要求,无法满足要求的承包人无条件调离施工现场,发包人保留追究承包人工期延误责任的权利。
8.1.2发包人可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对承包人进场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完成实体工程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合格的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无条件返工,并赔偿因此给发包人带来的一切损失。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配合第三方检测单位的检测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8.3.3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交付前需进行FLUKE深度测试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要求主干线、水平双绞线百分之百测试。
9.变更
9.1 变更的范围
除通用条款明确的变更情形外,只要涉及完成数量、工作内容与原招标用设计图纸不一致,均需按发包人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发包人签署的变更审批表是变更成立予以结算的唯一直接依据。不论何种原因,施工过程中变更签证费用总额不得超过投标人投标总价的5%。
9.2 变更程序
按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变更实施时,承包人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发包人和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设计单位如需要时)到场确认。如有变更的,承包人必须书面报告发包人签字确认,否则发包人不承担变更增加的所有费用。
9.3 变更估价
9.3.1变更估价原则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由本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核价报发包人审定;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由本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按以下文件重新核价,报发包人审定,并按9.3.1条(5)款约定比例进行下浮确定变更单价:
执行的计价规范:GB50500-200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执行的计价定额:2004年《贵州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配套文件,若2004年《贵州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缺项,其他行业定额有相应项的,可采用其他行业定额。
材料价格执行该项工作实施当期贵州省《工程造价信息》中仁怀市的信息价;信息价中没有的材料价格,在承包人采购前由发包人组织造价咨询单位和承包人共同认质核价后确定。
(4)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增加幅度超过15%的,超出部分按9.3.1中(3)条规定原则重新组价,并按9.3.1条(5)款约定比例进行下浮确定调整单价。若调整单价高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时,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执行,不予调整。
(5)下浮比例=1-(签约合同价-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招标控制价-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
(6)若对分部分项工程、单价措施项目清单的某项材料进行变更,则不引起该项综合单价中人工费、机械费及其它材料费等的变化,仅对综合单价中的该项材料费进行价差调整,材料的消耗量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耗量为准,若超出2004《贵州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规定耗量,则以2004《贵州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规定耗量为准。
10.价格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及政策性变化引起的价格上涨均不作调整。
11.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1.1合同价格形式
11.1.1本合同采用单价合同。
11.1.2该工程最终结算金额以本公司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定的竣工结算价为准。
11.2 预付款
11.2.1 预付款的支付
工程预付款:详见11.4.1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1.3 计量
11.3.1计量原则
本项目的工程量计量规则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项目合同条款和《工程量清单》载明的特殊计量规则;
(2)按GB50500-2003本工程量计算规范及其配套文件;
(3)2004《贵州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计量规则及其配套文件。
11.3.2单价合同的计量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发包人报送上月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逾期未报送的发包人有权当月不予计量。
(2)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量按下述约定进行:
按照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建施通[2007]285号文)的规定执行。
(4)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外,以综合单价或费率计算的项目,均以当月实际完成数量和综合单价或费率计量;以“项”计价的措施项目,在工程计量时,按月实际完成进度按比例计量。
(5)规费的计量: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承包人规费费率计量和结算。
11.4工程进度款支付
11.4.1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支付方式:以银行转账方式,按以下节点支付。
①第一次支付:合同签订后5日内付款20%;
②第二次支付:隐蔽工程验收后付款至65%;
③第三次支付:竣工结算后付款至95%。
签证及设计变更所增加的费用按上述支付节点同比例支付。
5%质量保证金待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内一次性支付。
(2)民工工资支付
国办发〔2016〕号1文等相关政策执行。
12.竣工验收
12.1.1竣工验收程序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内容: 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份数: 六套
工程验收合格后,非承包人原因,发包人未对工程接收的,承包人应对工程进行看管、维护,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要求,按立项段分别编制竣工图和竣工文件。各部分(项)工程竣工图纸须在有关工程完工后陆续交给发包人审查,在全部工程的交工证书签发之后一个月内,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合格的六套书面及一套电子版本竣工文件。缺陷责任期内应补充的竣工资料在签发缺陷责任证书之前提交。
12.1.2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 无 。
13.竣工结算
13.1竣工结算申请
13.1.1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资料应及时编制。承包人在竣工后30天内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报[财建(2004)369号]送竣工结算资料。如有最新结算管理办法,按最新管理办法执行。
13.1.2如承包人未按13.1.1条要求期限内提交完整、合格的竣工结算申请及结算资料,发包人有权根据其提供的现有材料进行审核,并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对此承包人不得提出异议,并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
如承包人提供的竣工结算申请及结算资料不完整或不符合审核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予以补充完善;如承包人未按要求补充完善,发包人有权根据其提供的现有材料进行审核,并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对此承包人不得提出异议,并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
13.2竣工结算审核
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的情况下,发包人委托具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在90天内出具审核意见,并报发包人确认,最终竣工结算金额以发包人确认结果为准。审减率超过5%的,其超过部分的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出现审增情况,其审增部分的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3甩项竣工协议
对施工过程中发包人要求的甩项工作,过程中不再计量计价且不纳入工程竣工结算。
13.5配合审计
在审计过程中,承包人应授权熟悉该工程项目,具有造价工程师资质的代理人全程配合审计工作,对核对过程的结果签字确认,不得因更换造价工程师而否定审计过程核对结果,否则,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审计所需时间较长,承包人对此清楚且无异议,并同意无论审计何时完成,均不因此要求发包人承担任何责任。
14.质保期
建筑工程50年,水、电、装修工程两年,防水工程五年。
15.违约
15.1承包人违约
15.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通用条件对承包人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的约定外,承包人的如下行为仍视为违约,违约的责任见本专用条款15.2.2款:
(1)承包人提供的全部投标资料中有任一与真实情况不符或超出有效期限的资料,不论何时被发包人查实,均被视为提供虚假投标资料,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承包人在本工程投标过程中有与参加本工程投标的其他单位相互串通投标报价、围标、串标或恶意抬高中标价格等行为之一,承包人在本工程投标过程中有与发包人和造价咨询单位相关人员相互勾结,非法获取本工程的行为之一者均视为违约。
(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节点工作,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详细约定按专用条款6.5.2条执行。
(4)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分包的;
(5)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6)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7)承包人违反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8)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9)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发包人要求更换不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的
(10)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5.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1)承包人有15.2.1条违约行为时,按如下原则进行处理:
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且自承包人接到发包人通知之日起,保留进一步追究承包人法律责任的权利;由此造成与任意第三方的经济纠纷全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解决。其中,造成与承包人有关的第三方阻碍本项目移交使用的,自承包人接到发包人通知之日起10 个日历天内,承包人必须完全完成清场退出工作,每延迟一天,承包人应以本签约合同价为计算标准,按日向发包人支付3%的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公式为:本签约合同价×3%×延迟天数。同时给发包人及相关单位工作带来不利影响或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赔偿等法律责任。
(2)若竣工验收时,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伍拾万元的违约金,承包人承担返工重建费用,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为止。
(3)其他违约责任:
a、违反通用条款第8条,设备材料12小时内退场,已使用的必须拆除。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责任,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b、承包人未按施工规范施工或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规定要求的,自发包人发出整改通知发出3日内,承包人必须无条件进行整改,费用自行承担。如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除应继续整改直至达到规定要求外,承包人还应承担伍万元/次的违约金。
c、违反通用条款第4.1条、第5.1.4.1条,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工程事故和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承担全部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d、承包人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文明施工管理、卫生管理、噪声扬尘污染防治等规定,造成后果的,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一旦被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处罚、负面通报和媒体负面曝光,除接受相关部门处罚外,还必须向发包人承担伍万元/次的违约金。同时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受到相关部门经济处罚时,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扣缴的经济处罚费用。
e、承包人不按要求对工程成品进行管护,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承包人进行该项工作,费用从工程款或质保金中扣除。
f、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指令。如因承包人不服从发包人指令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须向发包人承担五仟元~贰万元/次的违约金。
g、除本合同已有的违约责任约定外,承包人还应支付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且不得延误工期,以及给其他合同方造成的损失。
(4)主要负责人的管理
在工程施工期间,为加强管理和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应按投标书附表所报名单委派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委派人员应与投标书附表所报人员相符。应保证其及时到位且常住现场进行本合同工程的管理,保持其岗位的相对稳定。如因承包人的原因(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更换上述主要人员,需报请发包人批准,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并不免除其违约责任,且可处予违约金:
①更换项目经理(建造师),违约金伍万元/人·次;
②更换技术负责人,违约金叁万元/人·次;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违约金伍万元,擅自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违约金叁万元,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增加的费用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相关损失。
(5)承包人派驻现场的管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并不得在其它项目兼职。若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派驻本项目的管理人员有兼职情况,发包人将要求承包人限期整改或更换管理人员,同时承包人还应承担相应违约赔偿,赔偿标准按下条执行。
承包人派驻该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监理人批准,擅自离开现场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①项目经理,违约金伍仟元/人·次;
②技术负责人,违约金叁仟元/人·次;
③其它主要管理人员,违约金贰仟元/人·次。
(6)每次工程例会项目经理必须参加,迟到违约金伍佰元/人·次,缺席违约金壹仟元/人·次。
(7)在施工期间,发包人将对承包人派驻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和检查,如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其它主要管理人员不能胜任其工作等原因,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更换,同时进行违约赔偿,不解释任何原因。
①更换项目经理,违约金伍万元/人·次;
②更换技术负责人,违约金叁万元/人·次;
③其它主要管理人员,违约金贰万元/人·次;
④第二次发生上述更换情况,违约金标准相应加倍;
⑤若承包人拒绝按照发包人指令更换发包人认为不能胜任该项工作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其它主要管理人员,或者经过2次以上更换仍达不到发包人的要求,发包人将认为承包人无能力按本合同约定继续履行本合同,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8)主要设备的管理
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填报的施工机械、试验检测设备按计划进场,不得拖延、减少或降低标准。若承包人进场的设备的数量或性能不能满足施工需要,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或补充设备;进场的设备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离场,承包人没有按投标文件的承诺指令进场施工机械设备,每延迟一天,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处予该机械设备台班费用3倍的违约金;延迟超过1个月,发包人可为承包人购买或租赁,所需费用可从承包人应得的款项中扣除。
(9)承包人进场后须按发包人要求办理民工工资担保。承包人在任何情况下、任何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职工及民工工资,保证工资按月、足额发放;同时为民工办理综合社会保险。否则,一经查实,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发包人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市场禁入并按有关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理。
(10)对首次施工的分项工程、重难点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实行样板工程验收制度,未按要求执行的,发包人有权处予叁万元/次的违约金。
(11)工程建设过程,若因质量安全问题被质安站下达《建设工程整改通知书》的,发包人有权处予壹万元/次的违约金;若被质安站约谈的,发包人有权处予叁万元/次的违约金;若被质安站通报批评的,发包人有权处予伍万元/次的违约金。
以上违约赔偿,发包人有权在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承包人应补足。
16.不可抗力
16.1除通用条款约定的情形外,本合同签订后,出现以下其他情形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且无须向承包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本合同自发包人的终止通知送达承包人后终止.发包人无须再向承包人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1)因规划调整等非发包人原因导致本项目不再进行的;
(2)因规划调整、非发包人原因的设计变更以及有关部门原因等非发包人原因导致本项目实施范围、实施内容出现三分之一以上调整,或导致本项目出现实质性变更的;
(3)因不可抗力及其他非发包人原因导致本项目不再进行的。
(4)承包人自行承担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17.保险
17.1工程保险
承包人须对本工程(包括用于本工程由发包人采购的材料和设备等)及与本工程相关的人员进行投保。
(1)承包人须为本合同工程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和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其保险单必须与合同条款中所述的保险范围一致。
投保内容包括:从现场开工直至本合同工程(或单项工程)完工颁发交工证书为止,发包人的在建工程遭受的一切损失或损害,与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的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建筑团体的意外伤害。
(2)保险费
承包人须承担上述所规定的各种保险的保险费,上述费用承包人已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不再另计。
(3)承包人须自费办理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4)承包人在合同签署之日起30日内,须向发包人提交上述保险办理完毕的证明资料并将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单原件交发包人留存。执行本条各项要求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不再另计。
17.2其他保险
所有保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不再另计。
根据黔劳社厅发[2006]20号文件规定必须办理综合保险的,承包人必须按黔劳社厅发[2006]20号文件的规定办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7.3保险的延期
若因非承包人原因出现工程尚未完工但保险已过期的情况,承包人应主动续保,涉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承包人不主动续保,因保险过期各类损失无法得到保险赔偿,由此造成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8.争议解决
18.1仲裁或诉讼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1造价争议的解决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出现的造价争议,以地方工程造价权威机构的意见为准,承包人对此有异议的,可按本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但承包人不得因此拖延或妨碍本工程的正常进行,否则承包人构成违约。
19.其他
20.1行贿和受贿: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员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发包人除应按廉政合同和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因承包人的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因而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5.2.2条的各项规定将随之适用。
补充条款:无
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二:廉政协议
附件三:履约保函格式
附件四:安全生产合同
此页无正文内容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
附件一: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对(工程名称) 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防水工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它项目。具体质量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由承包人承建的项目均在质量保修范围内。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防水工程防渗漏为 5 年;
2.装修工程为 2 年;
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安装工程为 2 年;
4.建筑工程为50年;
5.其他项目质量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按国家建设部,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文件规定。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质量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质量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质量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质量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发生的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8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立即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有设计单位提出质量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质量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质量保修费用
质量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质量保证金
1.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的5%。
发包人: 承包人:
(盖单位章)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201 年 月 日 201 年 月 日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质量保修期满。
附件二:
廉政协议
为做好 工作中的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建设工程的发包人: 与承包人: ,特订立如下协议。
1、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 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协议义务条款的行为,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主合同并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或施工单位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或施工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或施工单位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或施工单位提供的通讯工具、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或施工单位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承包人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高档办公用品等。
(5)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施工单位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施工单位报销任何应由承包人或承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6)承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施工单位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施工单位提供的通讯工具、高档办公用品等。
(7)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施工单位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8)承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9)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施工单位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施工单位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10)承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廉政协议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廉政协议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建设工程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建设工程市场的处罚。
5、本协议有效期为发包人与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至主合同终止日止。
6、本协议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发包人与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及经办人(经办人是指发包人责任人和承包人经办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立即生效。
7、本协议份数与主合同份数一致。
发包人: 承包人: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投诉电话: 投诉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
履约保函格式
保函编号:
致: (受益人)
地址:
鉴于:
一、 (下称“申请人”)已收悉 项目的中标(选)通知书 。
二、受益人要求申请人必须在合同签订前按规定金额提交一份银行担保书,作为履约担保。
三、 (以下简称我行)已同意为申请人出具担保书。
因此:
一、我行同意作为担保人出具保函为申请人(包括其继承人、受让人)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 元)。
本保函的义务是:我行在接到受益人书面提出的因申请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能履约或违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而要求索赔的通知后7天内,在上述担保金额内无条件向受益人支付任何数额的款项,且索赔次数不受限制,无须受益人出具证明或陈述要求付款的理由。
二、我行将不坚持要求受益人在向我行提出要求前首先向申请人索要上述款项。
三、本保函所包含条款构成本银行无条件、不可撤销的直接义务。任何对合同条款、期限所作的修改或补充都不能免除我行按本保函所应承担的义务,合同的修改或补充也无须通知我行。
本保函自开出之日起生效,在担保金额支付完毕,或工程竣工验收后28日失效(或由受益人出具释放保函通知之日起失效)。
担保银行名称:(银行公章)
金融机构许可证号:
担保银行授权人(签字)
出具保函日期:
银行地址:
电话及传真:
附件四:
安全生产合同
工程项目:
发包人: (简称甲方)
承包人: (简称乙方)
为加强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全面履行甲乙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内容,进一步明确在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的安全责任,做到各负其责,保障工程顺利进行,促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确保不发生伤亡事故及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协议。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本协议书规定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确保在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本协议为合同补充条款,在双方签订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应认真履行。
1、开工前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乙方安全生产许可证、人员资格证书、技术素质、施工所需机械、工具及安全用具、安全管理机构进行审查。
2、开工前审核乙方编制的施工安全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3、协助乙方熟悉施工现场,开工前对乙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4、乙方施工人员在施工区域内违反有关安全规程制度或不按工艺要求操作,忽视施工安全、质量的情况,甲方有权予以制止,直至停止乙方工作,令其进行整顿,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5、甲方应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中建设单位应负的责任。
1、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规定,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并在施工作业过程中贯彻落实。乙方必须建立项目安全管理机构,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必须确保100%持证上岗。
2、乙方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等,不得挪作他用。
3、乙方应建立隐患排查整治制度。深入宣传、广泛发动,突出重点、动态跟踪,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
(1)施工项目开工前,应进行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结合工程特点、施工流程和作业环境识别施工过程中动态的危险源,并明确危险源风险等级排序和过程警示。
(2)安全隐患排查、处置要定人、定期、动态地按不同工序、不同工况和不同环境的进行,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
(3)隐患整治要做到“五落实”,即整改措施、责任、时限、资金、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加强隐患排查、处置过程信息畅通、监管到位、整改闭合。
4、乙方负责施工中全过程安全管理,对承包工程施工负全面的安全、文明、质量责任,开工前对参加施工人员必须进行体检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学习和考试,合格后方可允许进入施工现场参加施工。
5、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6、乙方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7、乙方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8、乙方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9、乙方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10、所有施工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具、起重工具、焊接工具等其他安全、施工工器具应有安全检验证明和台帐,各工器具上应有检验标签,并对其安全性能负责。
11、乙方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12、乙方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签字后报甲方审批后实施,并由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不限于以下条款)
(1)高处及交叉作业;
(2)起重及大件吊装作业;
(3)钢结构安装;
(4)焊接安全用电;
(5)焊接与切割的防火防爆;
(6)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7)脚手架工程;
(8)国家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甲方提出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及项目;
(9)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10)施工前乙方必须制定详细的施工安全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并交甲方审查。
13、工程施工前,乙方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及安全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安全注意事项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14、乙方必须设置专职安全员,在施工中必须佩带安全监督标志,负责施工期间全过程安全文明施工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纠正施工中的不安全情况和不安全行为。
15、在有危险性生产现场区域内作业,对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高空坠落以及引起生产设备事故、电网事故时,应事先制订专项安全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交甲方审查合格后实施。未履行本责任擅自施工作业而发生的事故,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16、乙方必须加强安全管理,遵守安全规程,施工纪律,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17、由于乙方的原因发生人身及设备安全责任事故时,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按规定承担违约处罚。
18、乙方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由于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由乙方全部负责。
19、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行施工而造成的事故及后果均由乙方全部承担。
20、施工前,乙方应主动与交警、交通管理部门联系,并会同相关部门制订周密的交通组织方案,确保施工期间的交通安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要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安全标志、警示标志,要在绕行路口设置交通提示牌和绕行路线图,并派专人24小时负责交通疏导,切实做好施工路段的交通安全工作。
21、乙方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各类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管理工作程序、工作机构和工作要求,保障必要的人员、经费、设备等条件,及时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1)施工项目开工前,结合安全隐患排查、处置规定制定相应的项目应急预案,包括启动程序、指挥体系、资源储备等。要明确规定事故发生应急处置的报告程序、报告单位和联系方式,并以书面形式向有关人员交底。
(2)要适时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能力,把事故伤亡与财产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22、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及工程甲方制定的有关制度及规定等,进行安全文明施工,凡违反上述规定进行施工所造成的事故和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23、甲方对乙方资质及方案的审核并不作为乙方减免安全责任的理由,乙方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安全义务,并承担安全责任。
三、本合同作为 合同段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四、本合同一式捌份,合同双方各执肆份。
甲方: (盖单位章) 乙方: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另册)
1. 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比选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实际工程计量和工程价款的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和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有关规定。
注:工程量清单以比选人提供的纸质清单为准。
(另册)
一、按照国家现行装修技术规范(标准)执行。
二、建筑主材供选品牌
装饰方面:
水泥:拉法基同等档次品牌
钢筋:水城钢铁厂生产的符合国家标准的防震钢材
混凝土: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混凝土
乳胶漆:华润、立邦、多乐士或同等档次品牌
地砖:广东冠珠、广东嘉力德,广东新梅或同等档次品牌
实木门带套:升达、美心、TATA或同等档次品牌
安装方面:
开关面板:西门子、松本、罗格朗或同等档次品牌
双口网络:西门子、西蒙、公牛或同等档次品牌
地插:西门子、西蒙、华工或同等档次品牌
格栅灯盘:星辉、欧普、佛山或同等档次品牌
4.5寸筒灯:华哲、三雄、科朗或同等档次品牌
电线:美河、特变、三电或同等档次品牌
(正本/副本)
(项目名称)施工比选
比 选 申 请 文 件
比选申请人: (法定名称)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施工比选
比 选 申 请 文 件
比选申请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比选申请函及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比选保证金…………………………………………()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施工组织设计………………………………………()
七、项目管理机构………………………………………()
八、资格审查资料………………………………………()
九、其他材料……………………………………………()
注:(1)()内应标注每部分的起始页码。
一、比选申请函及附录
(一)比选申请函
(比选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施工比选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 )的比选总报价,工期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满足《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合格标准 。
2.我方承诺在参选有效期内(60日历天)不修改、撤销比选申请文件。
3. 我方已全面研究了比选文件,对比选文件中的合同条款无异议,一旦中标,我方愿意无条件按该合同条款承担规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4.如我方中选:
(l)我方承诺在收到中选通知书后,在中选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30天)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比选申请函递交的比选申请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比选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交全部合同工程。
(5) (其他补充说明)。
注:比选报价的单位应与公布的比选控制价一致(即以比选控制价的单位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位数不作实质性要求。
比选申请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二)比选申请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声明
(比选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比选申请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
我方承诺,如存在以上虚假参选行为,我方自愿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比选申请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三)比选申请函附录
序号 | 条款名称 | 约定内容 | 备注 |
1 | 项目经理 | 姓名: | |
2 | 工期 | 天数: 日历天 | |
3 | 比选有效期 | 60日历天 |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比选申请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系 (比选申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职务: 电话: )。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正反面)
比选申请人: (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比选申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本单位人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比选申请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另行授权),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1)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正反面)
比选申请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年 月 日
注:本授权委托书为法定代表人不亲自递交比选申请文件而委托代理人适用。若法定代表人亲自递交比选申请文件,可删除“三、授权委托书”,且以下章节的序号依次递补,如“四、比选保证金”改为“三、比选保证金”。
四、比选保证金
(比选人名称):
本比选申请人自愿参加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的比选,并按比选文件要求交纳比选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本比选申请人承诺所交纳比选保证金是从本公司基本账户以转账方式交纳的,若有虚假,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我公司承担。
附:(1)比选保证金收据(比选代理机构开具给比选申请人)复印件或扫描件;
(2)银行给投标人的转账回单复印件或扫描件;
(3)人民银行颁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扫描件。
比选申请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施工组织设计
1. 比选申请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方法;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及设施保护加固措施等。
2. 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 设备 名称 | 型号 规格 | 数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额定功率 (KW) | 生产 能力 | 用于施工部位 | 备注 |
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 仪器设备名称 | 型号 规格 | 数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已使用台时数 | 用途 | 备注 |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 |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 ||||||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 比选申请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比选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 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比选申请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
七、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职称专业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名 | 年龄 | 学历 | ||||||
职称 | 职务 | 拟在本合同任职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注:
1、主要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施工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应是比选申请人本单位人员。
2、项目经理应附注册建造师证、职称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应在有效期内)和养老保险,若有类似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或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技术负责人应附职称证和养老保险;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职称证或上岗证书(上岗证书应在有效期内),以及其它所需资料。
3、以上资料均提供扫描件或复印件。如不实、属于弄虚作假,取消中选资格。
八、资格审查资料
注:(1)新成立企业不满足比选人年度要求的,比选申请人只提供成立后相应年度的资料。
(一)比选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比选申请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话 | |||||||
传真 | 网址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营业执照号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中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技工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注:(1)比选申请人基本情况表应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园林绿化、电梯安装除外)、《贵州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等复印件或扫描件。
(2) 企业注册地不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地企业须提供《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或带二维码的《贵州省省外施工、监理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
(二)近年财务状况
注:须提供2015年-2018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的复印件或扫描件),且无亏损。成立不足3年则提供至今。
(三)2013年以来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合同价格 | |
开工日期 | |
竣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注:所附证明资料详见比选申请人须知“11. 比选申请文件的编制要求”11.2(4)要求。
(四)2013年以来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签约合同价 | |
开工日期 | |
计划竣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注:所附证明资料详见比选申请人须知“11. 比选申请文件的编制要求” 11.2(4)要求。
九、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