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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川国资委〔2017〕298号 阅读次数:2941 发布时间:2017/11/14

 

各省属国有企业:

    《四川省属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属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11月14日

附件

 

四川省属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省属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动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外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企业依据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集团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省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培育业务是企业依据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省国资委确认公布的新兴投资业务,视同主业管理;非主业是指主业和培育业务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  省国资委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监管的原则,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企业强化境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第四条 省国资委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强化战略规划引领、明确投资决策程序、规范境外经营行为、加强境外风险管控、推动走出去模式创新,制定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境外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境外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 企业是境外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企业应当建立境外投资管理体系,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科学编制境外投资计划,研究制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切实加强境外项目管理,提高境外投资风险防控能力,组织开展境外检查与审计,按职责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 企业境外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引领。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国际化经营规划,坚持聚焦主业,注重境内外业务协同,提升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二)依法合规。遵守我国和投资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商业规则和文化习俗,合规经营,有序发展。

      (三)能力匹配。投资规模与企业资本实力、融资能力、行业经验、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等相适应。

      (四)合理回报。遵循价值创造理念,加强投资项目论证,严格投资过程管理,提高投资收益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     境外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或在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中明确更加严格的境外投资管理细则。

       第八条 省国资委和企业应当建立并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提升境外投资管理信息化水平,采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全覆盖动态监测、分析与管理,对项目面临的风险实时监控,及时预警,防患于未然。企业依托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投资基础信息管理,提升投资管理的信息化水平,通过信息系统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全面全程的动态监控和管理,并通过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向省国资委报送投资项目信息。

       第九条 省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建立发布省属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境外投资项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境外投资项目,企业应当报送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负面清单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由企业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自主决策。省属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企业应当在省国资委发布的省属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第十条      省国资委根据企业投资经营情况及监督检查情况,建立“投资特别监管企业”名单,实行更加严格的监管。企业出现以下情况的,纳入“投资特别监管企业”名单:

      (一)资产负债率达到70%且连续两年亏损的;

      (二)违反“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第十一条 省国资委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资本运营、干部管理、外派监事会监督、纪检监察、审计巡视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省属企业境外投资活动过程监管全覆盖,及时发现投资风险,减少投资损失。

 

第三章     境外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省国资委制定的省属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规划、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清晰的国际化经营规划,明确中长期国际化经营的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国际化经营规划编制年度境外投资计划,并纳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按照《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三条 列入省属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境外投资项目,企业应当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在向省级有关部门首次报送文件前,报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项目投资请示文件;

(二)企业有关决策文件;

(三)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投资项目风险防控报告;

(五)投资主体企业经审计的最近一年财务报告,集团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六)资金来源说明(含融资方案);

(七)省国资委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股权投资项目另需提供投资标的公司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合作方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已签订的合作协议等契约文件、法律意见书等。

       省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等,从项目风险、股权结构、资本实力、收益水平、竞争秩序、退出条件等方面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在收到相关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书面意见。国资委认为有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论证。

企业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在未获省国资委书面意见前,企业不得组织实施或者进行实际投资,也不得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文件。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和规划,按照经省国资委确认的主业和培育业务,选择、确定境外投资项目,做好境外投资项目的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境外新投资项目,应当充分借助国内外中介机构的专业服务,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提高境外投资决策质量,其中股权类投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

       第十五条 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有特殊原因确需开展非主业投资的,应当报送省国资委审核把关,并通过与具有相关主业优势的企业合作的方式开展。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明确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对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企业投资决策权和开展股权投资原则上控制在两级以内(集团公司为第一层级),确因客观需要,集团公司下属第三级子公司开展境外股权投资应报请省国资委审核通过后,由集团公司授权。各级境外投资决策机构对境外投资项目做出决策,应当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当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

第四章    境外投资事中管理

 

       第十七条 省国资委通过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全过程动态监测,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指导督促企业规范开展境外投资活动。对企业实施中的境外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向企业进行提示。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境外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企业因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再决策涉及到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省国资委。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境外投资项目阶段评价和过程问责制度,对境外重大投资项目的阶段性进展情况开展评价,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对违规违纪行为实施全程追责,加强过程管控。

       第二十条 企业应分别于每年一、二、三季度终了次月10日前将季度境外投资完成情况通过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省国资委。季度境外投资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投资项目完成情况,以及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等内容。省国资委可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具体投资项目等实际,要求企业报送季度境外投资分析报告。

第五章    境外投资事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在每年年底前预报本年度境外投资项目完成情况,并于下一年2月底前将年度境外投资完成情况报告报送省国资委。报送内容参照《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境外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选择部分已完成的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并向企业通报后评价结果,对项目开展的有益经验进行推广。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需要对境外投资项目开展常态化审计,审计的重点包括境外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第二十五条  省国资委加强对企业开展境外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选择部分境外投资项目进行专项审计。

 

第六章     境外投资风险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将境外投资风险管理作为投资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强化境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预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第二十七条 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应当积极引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及民间投资机构、当地投资者、国际投资机构入股,发挥各类投资者熟悉项目情况、具有较强投资风险管控能力和公关协调能力等优势,降低境外投资风险。企业应建立投资决策前风险评估制度,委托独立第三方有资质咨询机构对投资所在国(地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市场、法律、政策等风险做全面评估。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重视境外项目安全风险防范,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和我驻外使(领)馆的联系,建立协调统一、科学规范的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有效防范和应对项目面临的系统性风险。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充分利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和商业保险,将保险嵌入企业风险管理机制,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实施联合保险和再保险,减少风险发生时所带来的损失。

       第三十条 企业应加强境外人员的管理和安全防范,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派出和管理外派人员,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落实境外人员及财产、生产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树立正确的义利观,坚持互利共赢原则,加强与投资所在国(地区)政府、媒体、企业、社区等社会各界公共关系建设,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注重跨文化融合,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投资信息的企业,国资委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监管提示等处理,必要时组织开展核查。

       第三十三条 省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省国资委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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