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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施行!新版《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出炉

文章来源:四川发布阅读次数:532 发布时间:2024/05/21

记者从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获悉,为奖励在本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自主创新,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打造西部地区创新高地,近日,《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奖项设置:

每年评审一次,共设立6个类别

《办法》规定,省人民政府设立四川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包括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这六个类别。

根据《办法》,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严格控制奖励数量,提高奖励质量,优化奖励程序,每次授奖总数不超过300项。

其中,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各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奖。

评奖流程:

实行提名制度,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办法》规定,省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提名者是个人的,应当在其熟悉的学科领域范围内进行提名;提名者是组织的,应当公布提名细则和流程,并在本学科、本行业、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范围内进行提名。

提名者应当在提名前公示或者协调有关单位公示被提名对象的主要情况、成果等内容。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后符合相关条件的方可提名。

《办法》规定,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本人是省科学技术奖提名者或者候选者或本人与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有利害关系的,不得担任评审专家。

奖励荣誉:

奖金不受个人绩效工资总额限制,免征个人所得税

《办法》明确,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的奖励荣誉和奖金由获奖人享有。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荣誉由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共享,奖金由完成人按照贡献大小或者事先协议分配。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奖励荣誉由获奖人或者组织享有。

《办法》指出,归个人所有的省科学技术奖奖金不受个人绩效工资总额限制,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办法》强调,省科学技术奖应当与国家和本省重大战略需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奖励,突出对真正做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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