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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解读二

文章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阅读次数:2557 发布时间:2019/04/26

为企业减税降费,四川又迈出实质性的一大步——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上述新规,来自《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4月25日,《办法》经省政府官方网站全文发布,明确规定降低社会保险缴费费率、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要求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等。

根据要求,四川将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即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同时,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其间: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和可支付月数24(含)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分别以2018年阶段性降低费率前的实际执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和50%。

《办法》中的两个“调整”值得关注。一是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二是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

根据《综合方案》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有关要求,从2019年5月1日起,四川将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需要注意的是,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2019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暂时保持不变,今后的过渡措施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拟定,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每年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依据省统计局发布的《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确定公布。省级有关部门根据政策变化制定2019年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调整方案。

《办法》还要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规定的比例逐年过渡,其中:2019年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0%,2020年为55%,2021年为60%;缴费基数上限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从2019年5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在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具体缴费基数档次由各地本着便民和规范管理原则自行确定。

《办法》强调,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各地不得自行对当地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从《办法》中可以了解到,四川正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尽快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总体部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具体工作要求,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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